第五节 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1、一些国家的货物交易法。英国是著名的“判例法”国家,但它也有很多拟定法。如《1979年货物销售法》,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交易,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交易。在美国,调整货物交易之类法律关系的有《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掌握一同拟定。货物交易规定也是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交易,又适用于国际货物交易。
在欧洲国内,一些国家一般都制定有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制,同样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交易,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交易。日本的商法状况与德国相近。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交易法的另一渊源。
2、国内的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法律。首推《中国合同法》及《中国对外贸易法》。
(一)关于《中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又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是国内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国内立法。
1.总则中规定了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买卖、诚实信用、维护法律及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等原则。
2.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需要。即明确了要约、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方法,通过二十多个条约说明怎么样订立合同。突出的是导入了电商的新型合同方法,一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3.用较多条约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方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他仲裁机构”是指除内地以外的有关仲裁机构。
《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是国内法与国际条款的关系。
国内在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国内在缔约时对该公约第1条第1款(B)及第11条进行了保留而对国内不发生效力。
除此之外,国内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间的国际销售合同关系不适用该公约而适用国内《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中没规定的事情也须适用国内《合同法》或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法律。
(二)关于国内的《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5月12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行。
2004年4月6日修订后,共11章70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A、对《对外贸易法》与国内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B、依据国内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国内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推行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
C、依据《对外贸易法》推行以来的新状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进步的新需要作了修改。
主要内容有九个方面: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须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增加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4、增加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状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5、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保护”,通过推行贸易手段,预防侵犯常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常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国内常识产权在海外的保护;
6、健全了有关法律责任规定,通过刑事、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加强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与对外贸易中侵犯常识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7、进一步健全了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规定打造预警应对机制以应付突发和异常状况,对避免救济手段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反避免手段;
8、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
9、充实了有关对外贸易促进的规定。
3、国际货物交易法律的冲突规范。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交易法的渊源,但,国内法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备国际(即涉外)原因的货物交易关系,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引导才得以适用。这事实上是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交易的国内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块,来调整国际货物交易关系。
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统一实体法未作规定的事情,还要借助冲突规范来选定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也是国际货物交易法的渊源。
《公约》使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支配”;如未选定,则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在某些状况下例外,也可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或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含该国的冲突规范。